运营商财经网 吴碧慧/文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一份裁定书显示,河北移动原总经理张连德对私分的国有资产及孳息予以追缴一案中,河北移动曾提出异议,声称“无法协助执行”,但却遭到驳回,具体情况如何?

案情回顾
2014年,已经退休有5年的河北移动原总经理张连德被调查。
其后,张连德因犯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其中,对私分国有资产的事实,经查,2004年至2008年,在张连德任职期间,河北移动公司违规为领导班子成员投保商业保险2157.37万元。
2008年9月、2008年11月,河北移动公司用结余的人工成本还违规为省公司全体员工缴纳个人所得税1120.46859万元。
根据判决书显示,对私分的国有资产3277.83859万元及孳息予以追缴。并裁定扣留、提取河北移动2008年9月、2008年11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人员的收入(存款)11204865元及孳息3613536.86元(已计算至2018年2月9日,之后按1073.78元/日计算至执行完毕之日),并要求河北移动对上述裁定内容予以协助。
针对此裁定,河北移动不服,并提出异议。
河北移动提出异议
河北移动认为被执行标的款项不属“赃款”性质,而是属于企业对员工激励机制的投入,是正常支出,且在当时已经取得相应回报和激励效果,具有不可逆转性,该款项不属于赃款。
同时,税款是基于为员工入保险而发生的款项,企业为员工支付保险并未被认定为私分国有资产犯罪,因此保险金所附带的个税款的缴纳同样也不应当认定为私分国有资产犯罪。
另外,河北移动还称公司“不具备协助执行的条件”,认为要求协助的内容不明确,所涉及的人员、金额,协助方式均不具有可操作性,河北移动无法协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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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吴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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