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商财经网 实习生付桢/文
日前,一则判决引发关注。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宣判阳光人寿赔偿投保人崔某10万元。
本次案件为法院一审,阳光人寿主要因对合同内的“深度昏迷”界定和投保人崔某理解产生歧义,而在去年拒绝赔偿。具体情况如何,运营商财经网将做以下梳理。
据悉,投保人崔某此前连续两年为自己投保阳光人寿的重大疾病保险,后在保险保障期间因重症陷入昏迷,出院后向阳光人寿申请理赔却遭拒绝。
阳光人寿称其不符合保险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的定义以及理赔条件,不符合“深度昏迷”等理赔条件。其中深度昏迷的定义包括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结果为5分或者5分以下等。
崔某后将其告上法庭,请求判险企给付重疾保险金10万元及利息损失。法院审理认为,崔某接受治疗期间持续处于镇静状态,均符合案涉保险合同关于深度昏迷的相关要求。
其中险企未举证证明该评分是必须的评判依据和诊疗行为,且崔某当时已处于昏迷状态,无法自行决定是否进行该评分。
值得一提的是,法院指出,虽然保单由其浙江分公司签发或出具,但赔付主体为总公司,判决阳光人寿支付理赔款10万元,同时驳回了崔某关于利息损失的请求。
而阳光人寿在今年一季度就实现保险业务收入323.19亿元,净利润收入为14.39亿元,虽然同比下降了21.58%,但是与10万元的赔偿款相比,已经是其万倍了。
投保人崔某的发病时间甚至已经在两年前,拖了两年才赔付,不知公司现任法律责任人兼合规负责人孙毅怎么看。
(责任编辑:赵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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