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商世界网 董岩/文
9月27日消息,根据工商总局网站的信息显示,现工商总局正在公示《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实施办法》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现行的征求意见稿明确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办法自2017年3月15日起施行。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征求意见稿中也已经规定四类商品不适用于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分别包括:
(一)消费者定作的商品;
(二)鲜活易腐的商品;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此外,还有三类商品经消费者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于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分别包括:
(一)拆封后易导致商品性质改变、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
(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
(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不仅如此,为了在该办法实施的同时保证商家的合理利益,征求意见稿也明确表示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该完好,其定义为:“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等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而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视为商品不完好。具体判定标准如下:
(一)食品、药品、保健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计生用品、办公耗材、汽车耗材类:一次性密封包装被损坏;
(二)电子电器类:进行未经授权的维修、改动,破坏、涂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指示标贴、机器序列号等,有难以恢复原状的外观类使用痕迹,或者产生激活、授权信息、不合理的个人使用数据留存等数据类使用痕迹;
(三)服装、鞋帽、箱包、玩具、家纺、家居类:商标标识被摘、标识被剪,商品受污、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