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科地产未核实清楚购房人身份疑似被骗 蒋思海若知道肯定生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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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商财经网 吴碧慧/文

近日,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房地产大企业金科地产一官司纠纷闹了大笑话,房屋买家在逾期还款后,作为担保人的金科地产需要承担担保责任,不仅替对方偿还了债务,还起诉该买家被告知不存在此人,疑似被骗。

金科地产为买家做保证人

运营商财经网获悉,金科公司与张羲于2009年8月22日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合同约定张羲购买金科公司开发的坐落于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华富大道北段18-A17-2-6-2房屋,张羲以首付款及银行贷款方式支付房屋价款。

买卖合同签订后,金科公司、张羲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渝中支行)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张羲向农行渝中支行贷款26万元,金科公司为保证人。

但金科公司与张羲在《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五“补充协议”第一条第6项中约定:如张羲不按时足额偿付按揭贷款造成银行要求承担担保责任,金科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的,张羲应在金科公司通知后5日内将金科公司承担的全部担保款项交付给金科公司,并在金科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之日起至张羲实际付清全部担保款项给金科公司之日止,按付款的日万分之五计算向金科公司支付赔偿金。

在2015年12月,张羲逾期未偿还贷款。农行渝中支行要求金科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已从金科公司银行账户扣划6618.72元用于偿还贷款。

身份系统中没有该房主

但是后经法院调查发现,在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中没有姓名为张羲,身份证号码为511xxxx0445的自然人。

同时,法院告知金科公司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中另有姓名为张译匀,身份证号码为511xxxx0445的自然人,并告知金科公司“张羲”是否系张译匀曾用名,是否变更为起诉张译匀。

但是在法院告知后,金科公司表示其坚持起诉姓名为张羲,身份证号码为511xxxx0445的自然人。

最终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金科公司起诉的姓名为“张羲”、身份证号码为511xxxx0445的自然人并不存在。故金科公司起诉的“张羲”并非明确的被告。因此,应驳回金科公司的起诉。

这中间充分暴露了金科地产在管理上的严重漏洞,为了促成买卖,竟然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发现对方的身份信息是否真实,导致该房主或存在欺骗行为,而最终受损失的只能是金科地产。不仅要承担担保责任偿还贷款,还上诉无门,连上诉对象都不确定。

2016年,金科股份发布公告称收到公司董事会主席黄红云先生书面辞职报告,其因工作原因,自愿辞去公司董事会主席、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相关职务 ,但仍将是金科股份实际控制人。

后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选举公司董事、总裁蒋思海先生为公司董事会主席,任期与本届董事会相同,同时免去其董事会副主席职务。

尽管金科股份创始人黄红云、陶虹遐夫妇在股权上是公司实际控制人,但蒋思海却是以资深经理人身份出任上述职务,并非“黄家人”。

(责任编辑:康玲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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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金科地产 蒋思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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