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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商财经网 汪莹/文
近日,运营商财经网在裁判文书中看到一则非常有趣的法律纠纷。事情起因于用户储蓄卡被盗刷,便将中国银行广州增城沙埔开发区支行、平安银行深圳分行和平安聚鑫告上法庭。让人没想到的是,法院判决下来后,中行又将平安银行给告了。
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用户被盗刷三百多笔交易 中行被判为担责方
根据裁判文书显示,用户沈某于2013年11月26日向中国银行增城沙埔开发区支行申请开通个人银行账户,当天中行便核发了卡号为62xxx98的长城电子借记卡。该卡不具有透支功能,沈某就上述借记卡账号开通了手机短信提醒功能。
据悉,沈某通过该卡在平安聚鑫公司进行了定向委托投资理财35万元。随后,该银行卡被盗刷,自2017年3月24日期,该银行卡陆续存在不等金额的ATM取款。值得一提的是,在2017年4月26日至2017年4月28日期间,共发生333笔POS消费交易,上述交易金额总计325776元。
在一审法院看来,中国银行增城沙埔开发区支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作为涉案借记卡的发卡行,其未能保障该借记卡具有足够的安全性能,导致用户借记卡被盗刷并致使其产生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中国银行增城沙埔开发区支行承担70%的责任,向沈某赔偿损失228042.2元。
中行告平安银行败诉 中行独自承担用户所有损失
然而,中国银行增城沙埔开发区支行并不认同法院的判决结果。让人意外的是,这次中行把平安银行深圳分行和平安聚鑫告上了法庭,要求共同承担赔偿沈某的资金损失。
在中行看来,本案涉案款项被盗刷是一环扣一环,不可割裂的。其中,沈某的资金定投尚剩十几天就到期的情况下被转让,已属于非正常交易,平安聚鑫公司对于客户账户发生的重大异常未做任何实质处理。
不过,法院认为,沈某主张本案的案由是借记卡纠纷,所以应该围绕储蓄存款合同来审查,平安聚鑫公司、平安银行深圳分行并非储蓄合同的当事人,因此中行要求二者承担责任,理据不足。最终,二审法院判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情书,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支持,驳回了中行广州增城沙埔开发区支行的上诉。
(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行长李瑞强)
据了解,目前担任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行长一职的为李瑞强;而平安银行深圳分行行长则为杨志群,同时他也是平安银行总行副行长。
(平安银行深圳分行行长杨志群)
(责任编辑:康玲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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