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商世界网 马哲/文
如今,人们越来越习惯在网上购物了。但网店素质参差不齐,不少消费者在试图退货时遭遇过商家的推诿。1月11日,国家工商总局出台了《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该办法在不适用退货的商品范围、商品完好标准 、退货程序等方面作出了规定,今后七日无理由退货行为将受到更明确的法律保护。
在2016年9月27日,国家工商总局已向社会公布了《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昨日出台的暂行办法与征求意见稿大体类似,依然规定四类商品不适用于七日无理由退货。
这四类产品包括:消费者定作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此以外,还有三类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商品: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局长杨红灿表示,在目前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过程中,由于制度规定较为原则,出现了一下新的问题,如对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适用范围存在不同理解,交易过程中部分经营者没有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进行明确标注等等。这次出台暂行办法,是对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进行的一次细化。
此外,该办法还规定,消费者在进行退货时,应应当将商品本身、配件及赠品一并退回。退货产生的运费依法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消费者参加满足一定条件免运费活动,但退货后已不能达到免运费活动要求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在退款时可以扣除发(送)货时运费。
该办法将于2017年3月15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