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优行科技员工绩效考核为“D”后怒了 董事长刘金良知道吗

2020-08-20 17:22

运营商财经网 苏佳/文

杭州优行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优行科技”)被员工告上法庭,是怎么回事?

员工考核等级为“D”,且多次拒绝参加培训

裁判文书显示,2017年11月6日,原告陈卓入职优行科技,职位是大数据开发工程师,月薪估计总额为20000元,其中基本工资2500元、岗位津贴13500元、绩效工资4000元。当天,陈卓和优行科技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期限为2017年11月6日至2020年11月5日,陈卓还签收了浙江吉利控股集团发放的《员工手册》等相关资料。据悉,优行科技属于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

2019年1月23日,优行科技所属集团人力资源部发布《关于规范吉利科技集团2018年年终奖励发放工作的通知》,该通知明确年度奖励发放方案。奖励范围按照“2521”原则分配,即对前20%的奋斗者进行高激励;对胜任岗位业绩达标的50%员工进行常规激励;对业绩评价中间靠后的20%员工进行低激励;对业绩不达标,不能胜任岗位的10%“僵尸粉”不分配年终效益奖。

2019年2月13日,优行科技通知陈卓在2018年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是“D”,工作表现需要有较大幅度的提升。2019年2月20日,优行科技通知陈卓因2018年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为“D”不符合当前岗位的任职要求,需要退回人事行政部带岗并参加脱产培训,并通知陈卓“2019年2月25日上午9:00至聚光中心13楼会议室报道培训,告知严格按以上时间报道并参加培训,如未按时报到且无任何CPC请假流程的,公司将按旷工处理,并根据员工手册所列对应制度条款予以兑现处罚。员工待岗培训期间无任何业绩产出,故自待岗之日起只发放岗位工资、岗位补贴,不予发放绩效奖金、岗位津贴等”。

2月25日当天陈卓并未到场,随后当天10点和2月27日11点,优行科技再次通知,但陈卓仍未参加。

2月28日,优行科技向陈卓发送了辞退通知书,随后陈卓向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被驳回,陈卓不服,再次上诉至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请求优行科技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7764.80元、加班时长176小时的工资20229.80元以及2月25日至28日的工资5714.20元和年度奖金30000元。

最终优行科技只需支付2月欠付工资

陈卓坚持其是按照优行科技的工作要求完成了本职工作,认为优行科技2018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不真实,其本人也没有旷工,于是与优行科技上了法庭打官司。

但法院认为,陈卓在优行科技的年度考核中被评定“D”登记,根据《员工手册》中的制度规定,通知陈卓进行待岗培训,该行为并不是对陈卓进行末位淘汰,陈卓作为劳动者应服从公司的管理制度之规定,但陈卓收到通知后置若罔闻,在此情形下,优行科技予以劳动解除,属于合法解除。

至于加班工资,优行科技出勤制度和加班管理报告中,明确规定因公司安排加班的,需启动加班申请流程,由各级领导审批后方可加班,因个人原因导致工作不能完成的不计算加班。陈卓虽然提供了部分打卡记录,但该打卡记录并不能直接体现工作内容和工作实绩,陈卓也未提交任何加班审批的相关证据,因此陈卓要求优行科技支付加班公司不被认可。

由于陈卓2018年度绩效被评定为“D”等级,属于不参加年终奖励分配类别,因此没有年终奖。根据优行科技的相关待岗管理规定及陈卓每月实际发放的工资构成,陈卓在2019年2月1日至24日应得工资为14712.6(20000/21.75*16)元,2月25日至2月28日应得工资为369.7(2010/21.75*4)元,总计15082.3元。

鉴于优行科技已发放陈卓2019年2月工资9630.15元,最终法院判决优行科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陈卓欠付的2月工资5452.2元。

吉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总裁、优行科技董事长刘金良对这起案件是否知情?

(责任编辑:苏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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