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客户肺癌人保寿险却称隐瞒病史 浙江分公司总经理王倩认可吗

2020-09-14 15:21

运营商财经网 实习生李秀梅/文

运营商财经网获悉,中国人民人寿保险淳安县支公司一客户投保后患肺癌,保险公司先说她未如实告知子宫肌瘤病史,又说他的丈夫有肺癌,她患肺癌的可能性大,不肯按约理赔, 客户无奈只能起诉。

投保后患肺癌遭拒赔

据一份裁判文书显示,2016年6月25日,李女士与人保寿险淳安支公司签订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7960元。合同保险金额为200000元。2017年6月20日,李女士因肺占位性病变入院检查治疗。并确诊为右肺恶性肿瘤,共用去医疗费用50000多元。李女士多次要求,人保寿险淳安支公司仍拒不给付保险金。为此,李女士诉至法院,要求人保寿险淳安支公司给付保险金200000元。

人保寿险称李女士丈夫有肺癌,李女士也可能有肺癌

人保寿险淳安支公司辩称,李女士患有子宫肌瘤5年病史,且三年前、一年前均因宫颈糜烂就诊,李女士在投保前已经有该病,属于带病投保,在投保时并未履行告知义务,严重影响我公司的承保意愿。李女士在投保单中告知事项”是否曾患有子宫肌瘤······等疾病”中自己勾选了”否”。李女士曾在其他保险公司购买过除重大疾病保险外的众多分红险,她明知自己有宫颈病买不了重大疾病保险。而且李女士也并未告知其丈夫因肺癌去世的事实,从医学上看,丈夫已患肺癌,妻子患肺癌的可能性很大。我公司已经与李女士解除保险合同,并全额退还了保险费15920元。

法院认为,保险人的承保风险应当在缔约时加以判断和解决以规避风险,而本案庭审中,人保寿险淳安支公司承认投保人在投保时,保险销售员没有询问李女士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病史,没有对告知事项进行询问或作出特别提示,忽略了审慎注意义务,故对其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更何况李女士的子宫肌瘤病史,与肺癌并无因果关系,未加重保险责任,故人保寿险淳安支公司应依合同约定向李女士支付保险金200000元。

最终,法院判决中国人民人寿保险淳安县支公司支付李女士保险金184080元(扣除已经退还的保险费)。

肺癌和子宫肌瘤一点关系都扯不上,人保寿险居然用这样的理由拒赔客户,未免有些牵强,不知人保寿险浙江分公司总经理王倩是否也认可支公司这个拒赔理由。

(责任编辑:李秀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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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人保寿险 肺癌 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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