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家顾客诉称“装修质量差”还违约被判赔 董事长白杰怎么看

2021-08-02 14:52

运营商财经实习生徐明洁/文

近日,运营商财经获得的一份裁判文书显示,家居企业生活家公司被一用户上法庭,理由是此用户认为“装修有严重质量问题”,还违约。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房子延期交付 质量还差到无法入住

陈某称,2018年10月31日与生活家公司武汉分公司签订装修合同,将陈某位于汉阳区江城大道288号招商·公园1872项目两套房屋交于生活家公司武汉分公司装修,装修合同款共计147318元,个性化装修款50261元,装修期限为120天。陈某于2018年10月31日付款28463元,2018年11月1日付款1000元,2019年4月11日付款58927元,2019年5月29日付款480元,2019年6月26日付款50559元,2019年8月23日付款7316元,截至2019年8月23日,陈某已向生活家公司武汉分公司付清上述全部装修费用。

2019年12月5日,陈某发现两个卫生间的瓷砖出现问题,陈某于是对装修工程进行了检查,结果仅凭肉眼查实,陈某就发现以下问题:1、卫生间瓷砖出现严重变形,空鼓;2、卫生间门槛石安装不合格,根本无法起到挡水作用;3、同种乳胶漆颜色不一致,一面墙上有两种效果;4、阳台水管接头安装不一致,有的深入墙里,有的伸出瓷砖表面;5、公共卫生间洗脸池安装是斜的,偏差达到1厘米;7、入户门厅与设计图不符,墙面多突出鞋柜25厘米;8、入户门厅吊顶不对称,导致倾斜,肉眼可见;9、客厅吊顶不平整,毛边极其严重;10、书房踢脚线与地板不平整;11、电线接线不规范,未按当时承诺时要求(未用专用接头,未用套管头);12、飘窗石出现裂缝;13、墙面不平整,严重凹凸不平。

生活家公司武汉分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12月12日派人查看,确认以上问题均真实存在,但是生活家公司武汉分公司只愿意对部分问题进行整改,而陈某完全不能接受。

生活家公司武汉分公司当时承诺陈某完全可以在2019年9月份小孩开学前入住,现因存在上述质量问题导致陈某迟迟不能入住,因的违约行为导致陈某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陈某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装修款、恢复原状、要求赔偿损失并按合同约定主张违约责任。合同约定因任何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工程造价总额10%的违约金。

此外,因目前装修存在大量质量问题无法正常入住,陈某只能另行租房居住,租房期限为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其中因为疫情原因,故少统计3个月,只统计12个月),房租每月为2200元,应赔偿陈某这部分实际发生的租金损失。

而且部分工程及材料与承诺的不符,对陈某存在明显欺诈行为,陈某有权依据规定要求对不合格的材料及工程进行三倍赔偿。

陈某提出诉讼,1.请求解除装修合同;2.返还装修费用147318元以及个性化装修款50261元,合计197579元;请求向陈某支付陈某在外租房的租金损失26400元;4、请求将已装修部分拆除,恢复原样或者向支付拆除费用33290.4元;5、请求向陈某赔偿因拆除将给陈某造成的损失127180.4元;6、请求判令对劣质工程及伪劣产品对陈某做出三倍赔偿共计75000元(具体包括:2个卫生间瓷砖6000元、入户门厅和客厅吊顶4000元、乳胶漆8000元、飘窗石3000元、因涂料问题导致的墙面不平4000元);7、请求按照装修工程款147318元及个性化费用50261元的10%向陈某支付违约金共19757.9元;8、请求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34400元(从2019年10月22日计算至2020年7月31日,按照100元/天计算);9、本案诉讼费用由承担,以上共计513425.7元。

公司称没有违约 质量属于售后问题

生活家公司武汉分公司辩称,开工时间是2019年5月16日,竣工时间是2019年8月23日,已经竣工验收,主要是售后问题,12月份收到了陈某的问题。

个性化装修款50261元公司没有收到,房子已经交付,所有的问题都是售后问题,只能按照售后问题进行处理。 

生活家公司未到庭答辩,亦未向法院提交证据。

质量仅有瑕疵 但违约属实

法院认为,陈某与生活家公司武汉分公司签订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

从全案证据来看,生活家公司武汉分公司虽然在施工质量上存在瑕疵,但这些瑕疵问题可以通过修理、重做等补救措施进行补正,并不足以导致解除合同等根本违约的法律后果。

陈某2019年8月23日通过手机APP在完工客户结算上签字确认竣工,且单项验收结果均为合格,虽然其述称并未实际竣工,但从另一角度看也表明并不存在足以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质量问题。     陈某的第一、二、四、五项诉讼请求均是基于解除合同及相应的法律后果,故不予支持。

关于在外租房的租金损失,陈某因小孩入学租房,目前住在汉南户籍地,且陈某另行提出了违约金及延期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故不予支持。

关于陈某第六项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第七项要求支付10%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合同第11.1对违约行为、第11.4条对质量问题均约定按合同总金额10%支付违约金,生活家公司武汉分公司当庭亦承认存在部分质量问题,故其应向陈某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关于合同总金额的确定,根据查明事实,陈某实际向生活家公司武汉分公司付款146745元,其向生活家公司武汉分公司工作人员支付个性化装修款50171元。合同第十条明确约定工程款只能打入乙方指定账户,不得交与其他人或汇入其他账户。

故在计算违约金时应以双方均认可支付的金额为准,本院认定合同总金额为146745元,违约金为14674.5元。对于陈某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

关于第八项要求支付延期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双方对开工及竣工时间存在争议。关于开工时间,陈某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生活家公司武汉分公司实际于2019年4月22日入场,而生活家公司武汉分公司自行提供的完工客户结算中证实陈某于2019年4月11日支付了58927元,根据合同第十条工程款支付方式的约定,该笔费用是在确定开工前10日支付,故本院认定开工时间为2019年4月22日。  

关于竣工时间,虽然2019年8月23日陈某通过手机APP在完工客户结算上签字确认竣工,但根据证人项目经理张某证言及当庭陈某,实际于2019年12月差不多完工,竣工保洁没有做。按照合同第一条工程施工期限120天的约定,生活家公司武汉分公司已延误工期。合同第11.5条约定,由于甲方或乙方原因致使工期延误的,每延误一日,由责任方向对方支付100元/天的延期违约金,违约总金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违约金已包含因工期延误违约造成的所有责任。除本条款约定的违约责任外,双方不得再因工期延误而提出其他索赔请求。故生活家公司武汉分公司应按照合同总价的5%支付延期违约金7337.25元。对于陈某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

生活家公司武汉分公司系生活家公司的分支机构,根据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法院一审判定,被告四川生活家家居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陈某支付违约金14674.5元和延期违约金7337.25元;不足以承担的,由被告四川生活家家居集团有限公司承担。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68元(原告已预交),由陈某负担4277元,被告四川生活家家居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被告四川生活家家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91元。

陈某不服上诉

陈某认为,一、装修工程存在大量质量问题导致陈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合同应当解除。一审法院在未实际考察、未查明事实的情形下认定案涉工程仅存在部分瑕疵,不足以解除合同,明显不当。案涉工程均未竣工验收合格,且存在大量质量问题,足以解除合同,陈某有权据此要求生活家公司武汉分公司、生活家公司返还已支付的装修款、拆除恢复原样或支付拆除费用及拆除造成的损失,一审法院以合同未解除为由驳回陈某的这些诉请均无依据。

二、无论合同是否应被解除,生活家公司武汉分公司、生活家公司因违约造成的实际租房损失、因质量问题需返工维修或拆除的损失及因劣质工程、伪劣产品需承担的三倍赔偿法院也应当支持。

三、一审法院对陈某已支付的装修款金额认定有误。除了合同约定的装修款147318元外,陈某还向生活家公司武汉分公司支付了个性化装修款50261元。

个性化的款项虽然没有直接打入生活家公司武汉分公司的账户,但是收款人均为生活家公司武汉分公司的职工,包括案涉工程的负责人(本案证人)张某1,其向陈某收款的行为是代表公司的职务行为,应视为公司收款。且在一审庭审中证人张某2也证明了该款项最终也是打入了生活家公司武汉分公司的账户,说明生活家公司武汉分公司实际收取了该款项。个性化的保修及售后也都是由生活家公司武汉分公司负责的,因此本案的合同装修款总额应包括个性化部分,一审法院仅以装修款147318元为基数计算违约金明显错误。

四、一审法院对诉讼费的分配有误。一审法院即使未支持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但在判决中是确认了生活家公司武汉分公司存在违约,案涉装修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生活家公司武汉分公司存在过错,却要陈某承担大部分的诉讼费用不合理。

生活家公司武汉分公司辩称,陈某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生活家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意见。

二审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陈某与生活家公司武汉分公司签订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陈某于2019年8月23日通过手机APP在完工客户结算上签字确认竣工,且单项验收结果均为合格,视为其对工程质量已经进行了验收,目前装修工程尚在保修期内,陈某所述的施工质量问题可以通过维修、重做等进行补正,该施工质量瑕疵并不足以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一审法院对于陈某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装修款项、支付租房损失、将已装修部分拆除、恢复原样或支付拆除费用、赔偿因拆除给其造成的损失、因劣质工程及伪劣产品对其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关于陈某认为个性化装修款亦应计入总装修款项的上诉理由,因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为147318元,陈某实际向生活家公司武汉分公司支付的装修款项为146745元,合同第十条亦明确约定工程款只能打入乙方指定账户,不得交与其他人或汇入其他账户,故一审法院未将陈某向生活家公司武汉分公司工作人员支付的个性化装修款计入总装修款项,仅以陈某向生活家公司武汉分公司支付的146745元作为计算违约金的依据,并无不当,对陈某的该项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依照相关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的规定,一审法院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决定案件受理费4468元由陈某负担4277元,生活家公司武汉分公司、生活家公司负担191元,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936元,由陈某负担。

(责任编辑:杨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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