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商财经实习生徐明洁/文
近日,运营商财经获悉了一则裁判文书,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被原职工李某告上法庭,称其强迫加班,还拖欠加班工资和奖金等,要求经济补偿,而交通银行却不予认可,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强迫加班还拖欠工资 仲裁失败提起诉讼
李某称,自己于2008年1月13日入职交通银行处;2008年1月13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李某为交通银行提供劳动,期间交通银行从未向李某支付过任何形式的劳动报酬。
2016年8月,李某被迫离职。李某平均月薪为10000元。李某在交通银行处工作期间,交通银行强迫李某长期大量的加班(包括工作日延时加班,双休日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却从不支付加班工资。交通银行从不安排李某休年休假,也从未向李某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离职时,交通银行支付给李某的经济补偿金计算有误,仅支付经济补偿金61941元,数额偏低。离职后,交通银行还克扣李某应得的2016年年终奖2016年第一、第二、第三季度的季度奖金,2016年4月、5月、7月、8月的交通费补贴与通讯费补贴,2016年的医疗费补贴,以及2016年4月、5月的部分基本工资,没有支付给李某。
离职后,李某多次向各有关部门反映、投诉及举报交通银行的上述违法行为,主张其合法权益,请求权利救济,均未得到有效解决。本案己经过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李某不服该裁决向法院起诉,请法院依法判决。
李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交通银行向李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差额23059元(10000元×8.5年-67941元);
2、交通银行向李某支付2008年1月13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的劳动报酬16838.71元[3000元×(5+19÷31)];3、交通银行向李某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78620.69元(10000元÷21.75天×57天×3倍);4、交通银行向李某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55172.41元(10000元÷21.75天×5天×8年×3倍);
5、交通银行向李某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353103.45元(10000元÷21.75天×4天×12个月×8年×2倍)。6、交通银行向李某支付工作日延时加班工资517158.62元(10000元÷21.75天÷8小时×3小时×20.83天×12个月×8年×1.5倍);7、交通银行向李某支付2016年的年终奖60000元;8、交通银行向李某支付2016年第一、第二、第三季度的季度奖金15000元(5000元×3);9、交通银行向李某支付2016年4月、5月、7月、8月的交通费补贴4400元(600元+600元+1600元+1600元);10、交通银行向李某支付2016年4月、5月、7月、8月的通讯费补贴800元(200元×4);11、交通银行向李某支付2016年的医疗费补贴5000元;12、交通银行向李某支付2016年4月、5月的基本工资差额4400元(2200元×2);13、由交通银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交通银行称诉讼已过时效
交通银行辩称,李某的诉讼请求超过了仲裁时效,应该全部驳回。
证据不足且仲裁已过时效
法院查明:李某于2008年7月入职交通银行,先后在花桥支行、分行法律合规部、分行零售信贷管理部、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工作,双方签订一份期限自2016年7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2016年8月9日,李某向交通银行递交《申请》一份,载明:“本人李某,于2008年7月硕士研究生毕业后进入交通银行工作。……今年6月底,我来到开发区支行从事零贷客户经理工作。我家距离开发区支行较远,开发区支行工作时间特别长,加班特别多,工作任务指标重,工作压力太大。现特向分行提出在分行给予我经济补偿及为我办理失业保险的基础上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当日,双方签订《关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一份,载明:李某于2008年7月进入交通银行湖北省分行,曾先后在法律合规部、零贷管理部工作,因连续多年绩效考核为D,根据交通银行管理规定,李某于2016年3月22日至5月21日下岗待职,经2个月的学习培训后,交通银行重新安排李某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从事个贷客户经理工作。在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工作期间,李某感觉本人的业务能力仍达不到岗位要求,向交通银行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交通银行向李某给予经济补偿的申请。
经双方协商,交通银行同意解除双方于2016年7月1日签署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李某的工资和社保福利截止到2016年8月31日。在李某办结离行手续时,交通银行按照国家规定向李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共计61941元人民币。2016年8月11日,双方离职交接完毕,交通银行向李某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2019年12月30日,李某提起仲裁申请。2020年7月21日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驳回李某的各项仲裁请求。李某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李某2019年12月30日提起劳动仲裁距离2016年8月11日离职已逾三年,超过了用人单位保存劳动者工资支付记录的期限要求,而李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加班、未休年休假且交通银行未支付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事实。
法院一审认定,驳回原告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运营商财经了解到,李某已经就此事上诉,后续发展,运营商财经将继续追踪。
(责任编辑:杨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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