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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商财经网 八卦叨/文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有关房多多的合同纠纷判决书,其上诉消费者称办理房多多2万元的会员,却在购房中未享受到任何优惠。
消费者称办了2万元会员却没享受到优惠
据该消费者回忆,自己因购房需要前往四川省南充市“蓝光·香江花园”楼盘部看房,在进入售楼部表明来意后,销售人员就安排与房多多公司的人员进行对接。
该公司人员告诉,如果购买“蓝光·香江花园”的房屋,成为房多多的会员可以享受专项权限,包括但不限于房屋优惠等多项会员增值服务。
后来,消费者决定购买“蓝光·香江花园”的某号房屋,为获得房多多所称的各种会员增值服务享受优惠,随后于2018年3月22日与房多多签订了《房多多会员增值服务协议书》,并交纳了2万元的会员增值服务费。
不过协议签订后,该消费者表示在缴纳费用之后,房多多并未按之前承诺提供任何会员服务,自己也未能在购房中享受到任何优惠。
房多多反驳其消费者已享受承诺优惠条件
面对该用户的质疑,房多多公司方面辩称,该消费者已享受房多多提供的“20000抵50000”的购房优惠且已成功认购房屋,不符合双方协议约定的退款条件,因此,要求驳回退还消费者2万元会员增值服务费诉求。
同时,房多多拿出了双方的签订购买“蓝光.香江花园”x-x-xxxx号商品房的买卖合同,以及《商品房订购书》,拟证明该消费者所购房屋原价为985967元,因享受了“20000抵50000”及1%+8%的优惠后,最终以851730元的价格签约。
房多多是否按协议履行了相应优惠义务?
针对双方围绕的优惠义务问题,法院方面认为,《房多多会员增值服务协议书》是消费者与房多多成都分公司签订,签订当日房多多程度分公司即向消费者开具收据,协议书及收据上均加盖印章,消费者对服务协议书的相对方是明知的。
其次,房多多与南充灿瑞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定购书》以加粗字体约定:享受团购优惠的买受人需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时,出示缴纳团购费的凭证,否则视为买受人放弃团购费对应的房款优惠,并不得以此为由拒绝签约,并约定了详细的房价优惠结算方式。
因此,消费者最终以851730元的价款购买到房屋,是因其在签订购房合同同时出示了向房多多成都分公司缴纳团购费的凭证,即该消费者实际享受了房多多提供的缴纳2万元享受5万元房款的优惠。
创始人段毅带领下的房多多
据悉,房多多创始人为段毅,拥有近二十年房地产从业经验,现任房多多董事长兼CEO。
2011年,段毅与曾熙(房多多总裁兼COO)、李建成(CTO)共同创建房多多,强调用移动互联网的方式重新定义中国新房和二手房的交易流程,为开发商、经纪公司、买房卖房者搭建高效、可信赖的房地产交易平台,做提供真房源、真服务、真交易的真电商,帮助房产交易中的每个角色回归其本质,为用户提供更爽更高效的买房卖房体验。
2019年11月1日,在段毅的带领下,房多多正式登陆纳斯达克上市。
(责任编辑:杨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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