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江南汽车公司拖欠货款赔不少利息 金浙勇是否知情?

运营商财经网 苏佳/文

近日,运营商财经网独家获悉一份裁判文书,显示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简称“江南汽车公司”)拖欠货款被原告瓦房店宏达等速万向节制造有限公司(简称“宏达万向节公司”)告上法庭,宏达万向节公司申请破产已被受理。

江南汽车公司拖欠货款近10万元

裁判文书显示,宏达万向节公司与江南汽车公司建立供货关系,宏达万向节公司为其供应传动轴总成。

2016年5月1日,江南汽车公司与宏达万向节公司签署《价格协议》,约定价格有效期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宏达万向节公司按使用量开具增值税发票,甲方财务挂账后60天付款,以上条款作为江南汽车公司向宏达万向节公司付款的依据。

2017年9月12日宏达万向节公司向江南汽车发放询证函,对应收账款进行询征,江南汽车公司于2017年9月14日回函,载明“截至2017年8月31日,我司账余为人民币33868.64元。”

于是宏达万向节公司按照江南汽车公司回复的账目余额调整账目,认可该欠款金额。

2017年9月11日,宏达万向节公司根据协议约定向江南汽车开具发票,发票金额为63000元。宏达万向节公司多次向江南汽车公司索要上述款项,至今仍未收到货款。

宏达万向节公司于2018年5月4日被瓦房店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之规定向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江南汽车公司偿还拖欠货款本金96868.64元及利息8397.3元(自2017年11月11日起至起诉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江南汽车申请索赔款因对方破产不被支持

在庭审中,双方对96868.64元的货款总额予以认可。江南汽车公司提出宏达万向节公司所供货物产生质量索赔款共计8510.4元,再加上发票代保管费189元,共计8699.4元,并提出要从应付货款中冻结300000元质量保证金。

但宏达万向节申请破产,只有债权人才能行使抵销权。江南汽车公司没有履行股债权人相关法定程序,不具备破产案件中债权人的地位,因此扣除质量索赔款和发票代保管费不被支持。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4日受理宏达万向节公司破产申请,管理人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未通知江南汽车公司继续履行,则宏达万向节公司与江南汽车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终止,作为买卖合同从合同的《供方质量保证协议》应视为解除。

宏达万向节公司因进入破产程序,《供方质量保证协议》视为解除,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质保义务,构成违约,江南汽车公司有权据此要求宏达万向节公司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对于因合同解除产生的求偿权,是破产受理后新产生的债权,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规定的破产抵销权的范畴,不能直接予以抵销。因此江南汽车公司关于从应付货款中冻结300000元质量保证金的请求不被支持。

江南汽车公司开具63000元发票的日期为2017年9月11日,江南汽车公司向宏达万向节公司确认余账为33868.64元的日期为2017年9月14日,根据双方签订的《价格协议》约定付款周期为甲方(江南汽车公司)财务挂账后60天付款,因此以开具发票后、确认余账日起2个月后即2017年11月11日起要求偿还货款属于合理期限,江南汽车公司理应支付利息,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计算利息,利息的金额应为8333.39元(96868.64元×4.75%+96868.64元×4.75%÷360天×292天)。

因此最终判决结果是江南汽车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宏达万向节公司锻件款96868.64元及利息8333.39元。

江南汽车公司董事长金浙勇对此起案件是否知情?

据企查查显示,金浙勇因关联企业失信被限制高消费达73次。

(责任编辑:康玲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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