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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商财经网 吴碧慧/文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东风悦达起亚公司与一车主因汽车质量问题打上了官司,车主因车辆自燃要求赔偿,但东风悦达起亚公司却认为不是质量问题,而是车主更换了非原厂大灯所致,不予赔偿,不知新任销售副本部长汤跃进是否知情?
车辆自燃车主起诉东风悦达起亚
运营商财经网从该文书获悉,2016年11月24日,余先生通过某汽车销售公司代购一汽车租赁公司销售的东风悦达起亚公司生产的起亚牌xxxxx车一辆,价款129040元,以按揭方式支付,产生利息2604.12元、车辆购置税6300元、上户费300元,同时为该车缴纳保险费10646.60元、车船费375元,上述费用共计149265.72元。
后该车因发生事故于2017年5月22日在一汽车销售公司进行维修,对右前大灯进行过更换,后于2017年11月29日再次对右前大灯进行更换。
然而,2018年6月1日20时26分左右,余先生将该车停靠在丰都县征途驾校旁,后该车发生自燃。
经丰都县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为引擎盖右侧;起火原因排除人为放火、雷击、外来火源、可燃物粘附高温排气管、汽车油路和制动系统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不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及大灯高温烘烤引发火灾的可能。
因此,余先生认为该车辆存在缺陷导致车辆自燃,诉求东风悦达起亚公司依法应当赔偿损失。
东风悦达起亚怪车主换非原厂大灯
对此,东风悦达起亚公司辩称,涉诉车辆为合格产品,不具有质量缺陷,车辆起火点位于右前大灯处,该大灯系余顺超在发生事故后,在东风公司专营店或授权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更换的非原厂大灯,维修质量及产品质量无法保障,因此车辆起火原因属于维修不当所致。
另外,余先生未完成车辆存在质量缺陷以及与自燃具有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火灾事故认定书》不具有排他性。
并且,余先生主张的车辆购置税、上户费、车船费,系购买新车的花费,发生自燃时车辆已使用近两年,该部分损失与车辆自燃无因果关系;保险费、按揭利息与车辆损害亦无因果关系。
故涉案车辆已非原车状态,其起火自燃不能认定为产品质量缺陷,东风悦达起亚公司与余先生无直接法律关系,不是适格被告。
法院判决东风悦达起亚承担赔偿
法院认为,本案中,余先生购买东风悦达起亚公司生产的起亚牌xxxxx车一辆,仅使用一年多时间即发生自燃事故致车辆毁损,且该车发生火灾事故时处于质保期内。
据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可排除人为放火及其他外部原因的可能,不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及大灯高温烘烤引发火灾的可能。
虽本案车辆因发生事故进行过维修,但维修更换的右前大灯系向东风悦达起亚公司授权的4S店购买。维修结算单中表述“2018-5-22事故……”应系对2017年5月22日事故的误写。
相比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东风悦达起亚公司自己单方所作出的《起火调查报告》,因其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证明力较弱,故东风悦达起亚公司未举示充分证据证明车辆自燃系维修不当所造成。
余先生作为普通消费者,结合其举证能力和举证情况,其购买的车辆在保质期内发生自燃事故,《火灾事故认定书》已排除人为原因或外部原因,现亦无证据证明自燃事故系维修不当所致,可以推定本案所涉车辆存在质量缺陷,认定其已基本完成损害结果与质量缺陷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东风悦达起亚公司未举示充分证据予以反驳或证明该公司具有法定的免责事由,故东风悦达起亚公司应承担余先生因车辆自燃产生的相关损失。
此外,东风悦达起亚公司作为产品生产者,基于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为适格被告。
最终判决赔偿车主车辆自燃损失86000元。
销售部副部长汤跃进知情吗?
前不久,东风悦达起亚公司内部消息称,上汽名爵品牌市场传播及公关部总监汤跃进将加入东风悦达起亚,任销售本部副本部长一职,于五一假期后正式上任。不知刚被任命的汤跃进是否知晓这起官司,又将如何看待此次判决?
资料显示,汤跃进任职于上汽乘用车多年,曾在南汽依维柯销售公司担任副总经理,而后担任南汽名爵销售公司副总经理。南汽与上汽兼并后,汤跃进担任上海汽车乘用车市场传播部公关总监,并于2017年9月出任名爵品牌市场传播及公关部总监,加速推进品牌年轻化。
此次调整,汤跃进也将凭借多年营销经验助力东风悦达起亚逆势突围。
(责任编辑:康玲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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