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正商置业子公司不安装配套电梯惹恼业主,郭伟会生气吗?

2020-10-23 11:59

运营商财经网 方悦/文

一份中牟正商置业有限公司的裁判文书显示,因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被业主告上了法庭。

辩称未安装配套电梯

据裁判文书显示,原告牛某某、袁某与被告中牟正商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在2019年11月30日作出判决。

牛某某、袁某称,2016年9月1日,分别与正商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交房时间、交房条件及该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等。合同第十三条及附件三均约定:该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中安装配套有电梯,但正商公司至今未安装配套电梯,且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条件及标准等。

多次协商未果,牛某某、袁某诉至法院,要求正商公司安装配套电梯,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

辩称本就没有配备电梯

对此,正商公司辩称正商公司并未违约,房屋平面图显示没有电梯,从中牟县自然资源局调取的房屋备案规划上未显示电梯的标注。

其还称,牛某某、袁某对没有配备电梯的事实是只晓得,因为他们已经交纳了房屋维修基金,对此事进行了确认。

值得注意的是,正商公司还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确认正商公司与牛某某、袁某所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三:装饰、设备标准》第九项“电梯品牌和型号无效。

因为签约人员的失误,将合同洽商中明确不包含的电梯错误列入到《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三:装饰、设备标准的文本中,导致合同内容与真实意思严重相悖,并造成重大损失,以至于根本达不到缔约目的。

法院判决后双方均被驳回

经法院查明认为,正商公司的“正商双湖湾碧熙苑”项目中25幢楼规划图中及牛某某、袁某所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所附房屋平面图中并未显示设计规划有电梯。

关于正商公司要求确认其与牛某某、袁某所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三:装饰、设备标准》第九项约定无效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当证据不足。

最终,法院驳回了牛某某、袁某和正商公司的全部诉求。

运营商财经网了解到,中牟正商置业有限公司是河南正商置业的控股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最终受益人是郭伟,其还是正商集团副总裁。

(责任编辑:方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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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正商置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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